“约定退出”是指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与管理中心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签订“住房公积金退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退出协议”)的业务,管理中心应将客户可以提取的委托基金委托转入其共同名片账户。
一.适用条件
(一)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市区营业部门开立帐户,并正常存入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人;
(二)存款人应当向业务部门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或有价证券贷款),并正常偿还目前的贷款;
(三)存款人应当具备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贷款的条件和材料。
二、搬运方式
(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在管理中心各市区业务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有价证券贷款)。:
1.在处理贷款申请的同时,处理合同提取问题,事先签署商定的提取协议。
二。最初的协议是从贷款月份的第二个月起每12个月转移一次贷款。
(三)贷款后,本管理中心定期将本金可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直至委托终止为止。
4.如果贷款处理不成功,应自动终止预先签署的合同提取协议。
(二)在2015年12月10日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有价证券贷款)须按协议撤销的:
(一)委托人根据所需资料,根据具体业务要求,处理本管理中心的相应网点。如果条件得到满足,材料完成,客户应签署协议的提取协议,并同意转让的具体月份。
二。本管理中心定期将委托人可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其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直至委托按照约定的提款协议终止为止。
具体要求:
(一)当事人结婚,夫妻双方通常将住房公积金存入营业部的,要求夫妻同时申请约定的退房委托;
二。委托人结婚的,配偶不支付住房公积金或者其他管理中心存款的,申请人应当另行办理解除约定的委托;
(三)委托人结婚的,配偶在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存款的,暂时不予受理,并按照正常的取款方式在柜台办理。
所需材料:
1.客户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1)如主事人已结婚,则提供结婚证(正本、影印本);(2)如主事人是单身,则提供个人婚姻状况陈述书(签署)。
(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接收网络
本金适用于主要贷款人开立帐户并将其存入的业务部门。
3.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委托人的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联名卡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转任日期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填写约定的提取变更表)。
(二)委托人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在转让日期至少一个月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申请(填写终止协议申请)。
(三)协议终止前,委托人和配偶不得在服务网络柜台办理贷款偿还和注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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