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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证券化需突破三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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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后再次修订,也是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最大、最广泛的修订。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它涉及到公积金政策与运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如募集、提取、使用、流动性、风险防范、管理等,对我国未来公积金的运行和房地产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未来的新城市化进程中,建立以住房政策为导向的金融机构,不仅是满足城镇居民对低成本住房的融资需求,也是降低新城市化融资成本的重要措施。因此,将公积金中心转变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改善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不足,是修改这些规定的思路之一。条例的其中一项主要修订,是将原先被排除在公积金政策之外的人士,例如自雇人士和自由职业者,纳入公积金政策的范围,即这些人士亦享有存款和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及其他权利。

同时,在公积金中心改革中,也坚持了“失福利”和“反福利”政策。一般收益资金转移原则。

首先,取消公积金房的“福利”残留。目前,公积金存款仍保持着很重的福利住房特点,即高收入、高地位,公积金也很高。因此,为突显公积金的政策财政特色,规例指定了存款基础的上限和下限(下限不少于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取消合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取消资本效率低、福利色彩强的重复机构。

第三,淡化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能,增强其公积金流动性,维护和增加价值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机构”职能。

“条例”对公积金运作的最大修改是,基金中心可以发行或购买公积金的私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从而打破基金中心封闭式资产(地方贷款)负债(地方存款)之间的界限。这样,通过调整的盈余资金,准备金类似于银行的“资本解体”。这样,通过对接资本市场,实现了公积金中心的杠杆融资,增强了低成本住房的融资规模。目前,国家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88万亿元,商业个人抵押贷款余额为10万亿元。如果将闲置1万亿元贷款余额的50%和准备金贷款证券化,未来公积金贷款余额可达5万亿元。

届时,公积金贷款可以达到商业贷款的50%,城市化融资状况也将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根据最近发布的“十三五规划”,加快户籍人口城市化速度是“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所谓“提高户籍人口城市化率”,就是对已经在城市就业的2.7亿农民工“城市化”。“市民化”后,主要需求是“生活和生活”,但流动人口规模(城市居民人口的35%)、收入水平低、现有居住形式(棚户区、工业宿舍、城中村)亟待更新,银行贷款无法解决,公积金贷款无疑是首选。

但重要的是要注意,公积金纳入政策性住房融资,也面临三大障碍。

首先,公积金中心是由住宅和建筑部门管理的机构,主要负责公积金的收付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后,涉及投资行为,公积金采用个人账户运作模式,即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具有较强行政管理功能的公积金中心不能承担投资决策、收入分配、投资风险防范、亏损承担等功能。

其次,鉴于公积金中心行政色彩浓厚,公积金投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经营。同时,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也涉及信用提升、担保、法律事务等方面。目前,公积金贷款回报率较低(存贷款息差仅为1.15%≤3.15%)。如果扣除管理费和各类中间费,公积金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很低,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投资者的“欢迎”。

最后,公积金实质上是由福利房屋向市场型房屋过渡的缓冲,由单位和个人支付,形成互助互利的住房储蓄,并以较低利率发放给有住房需求的人。因此,本土化一直是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本输出的地方积极性不高。此外,地方政府希望控制大量的廉价资金,公积金主要闲置在三线或四线城市,这些城市希望通过这些城市刺激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而且更难以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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