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其他城市(州)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购买自居住房,满足长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一.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已足额支付6个月,申请时处于正常支付状态;
3、有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采购合同;
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要素
(一)购买新的商品房。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登记证;
(二)结婚证(结婚证、离婚证书、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件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存放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存单;
4、4.首次付款收据;
(五)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房屋登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存放住房公积金。
(ii)购买住房的存货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登记证;
(二)结婚证(结婚证、离婚证书、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件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存放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存单;
4、4.购买房屋名称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和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存放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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