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其他城市工作并正常存放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居住房,可以处理产权,员工可以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款证明。具体贷款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支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包括);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的商品房或者股票房,并为购房的财产所有人或者共同所有人;
(4)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总次数不足两倍。
(六)遵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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