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条题为“郑州地方税新政出台,直系亲属可以买卖房产自给”的消息让许多人大吃一惊。消息人士说,郑州市家庭直接转让房产,交易价格可以由自己决定,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直系亲属的房地产转让税。但1月7日,河南省税务局召开记者招待会,对此事进行了澄清和解释。
这不是什么新政。它是在去年5月27日推出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税司长翟翔表示,这项政策并不是一项新政策,自去年5月27日开始实行。
,纳税人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应税金额。
然而,什么是“正当理由”以及如何判断“正当理由”已成为税务执法人员面临的难题。
在这方面,2014年5月27日,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评估的通知”(2014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第64号),并在省级地方税制中公布。这是此前网上流传的“郑州直系亲属买卖房产可以自负盈亏”的政策。
这不是自我定价,而是一种事实声明。
除了公布的时间之外,有关该政策的争论焦点还在于房地产能否自行定价,取决于房产是否在直系亲属之间交易。
“准确不是给自己定价,而是诚实地宣布。”翟翔说,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现有住房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六起案件可视为纳税人申报税基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其中最关心的一方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孙辈、兄弟姐妹。这类交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明上述关系的文件。
直接家庭成员的真实交易行为被确认的,可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申报纳税,不得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的股票住房评估制度。例如赵翔说,如果妈妈想和女儿们交易房子,那么她们之间的交易价格可以是1万元,但是他们的交易量和申报金额应该是相同的,必须根据事实来申报,这样才能让税务部门得到批准。
第二笔非血缘关系交易将按差额的20%征税.
一旦房子符合这个政策,母亲就以一万元的价格把房子转让给她的女儿。几年后,女儿想再卖房子。会有影响吗?
如果房子进行第二笔交易,需要缴纳差价个人所得税。省地方税务局财产税司副局长邱光辉说,当女儿再把房子卖出去时,如果房子按市场价定在一百万元的话,他就得缴纳一百万元到一万元之间差额的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要缴纳990000元的20%,也就是198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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