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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重组业务,这几个坑要小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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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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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我们高度关注,那就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业务,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行为。

您可能会说,账务处理是采用的账面价值,不让使用评估值,自然没有收益怎么还会牵扯到所得税?您可能会说,我符合无偿划转的规定,资产是无偿划转,怎么会有所得税?

我只能说,这些有的是会计准则的要求,有的是国资管理的规定,但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部门有权参考市场价格核定交易价格,而要求企业纳税。那么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1
知道相关政策体系

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从2009年开始,财政部、,如果遇到相关业务可以备查):

2009年,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


2010年,,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


2014年3月,,提出完善兼并重组所得税政策。


2014年底,财政部、,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2014年底,财政部、,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2015年6月30日,,明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2017年9月22日,,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
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好处是交易对象可以使用原有计税基础,避免了评估增值而产生的交易收益,从而无需缴纳所得税。


3
记住几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关键指标

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也就是股权支付为主,现金补价不能超过15%)。


3、企业在重组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完成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如果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那么就是在集团内各企业之间,各种资产归置一下,都是可能要交税的。

另外,,,发布2017年的第34号公告,明确: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是小编觉得我们在对一项重组业务进行初步安排时,需要关注的几个环节。但每个环节又来自不同政府监管部门,自成体系,比较复杂。如果要把企业重组这样的业务做对做好,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仔细的探讨和研究。

水平有限,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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