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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走出去”战略的又一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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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走出去”战略的又一助力 


王清华 施珵 王亦然


编者按

“”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法律服务中心100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在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号令”)基础上,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拟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推出多项改革措施,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同时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笔者将针对“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这项改革措施对境外投资的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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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在简政放权方面的亮点

1.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意见稿拟取消该项规定,无需出具确认函,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
 

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转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意见稿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
 

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意见稿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放宽了核准、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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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1.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竞争力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的初衷是防止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但在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在境外竞标项目中,该制度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交易确定性和时间表,且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制度性成本,相较其他境外竞标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此次意见稿拟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无疑大大缩短了企业事前准备时间,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必将提高中国企业在境外竞标的竞争力。


2.便利中国企业“走出去”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和竞标决策变得更加成熟与理性,尤其在“”倡议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海外投资数量不断增加。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的取消将大大简化我国企业境外大额并购交易的境内审批程序,更多地将投资自主权和决策权还给企业和市场,提高企业到海外投资的便利度和透明度,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利条件和更好的机遇,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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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的演进

1.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的由来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又俗称“小路条”制度,2014年出台的9号令中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该确认函就是国内企业在进行特定境外并购项目前需要取得的“小路条”。


2.“确认函”修改为“收悉函”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发布针对9号令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的表述,同时将出具“确认函”修改为出具“收悉函”,这实际上意味着只要企业申请,国家发改委不会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企业只需对大型境外并购或竞标项目履行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义务即可,换言之就是报送企业都能取得“小路条”。
 

3.项目信息报告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部署下,“小路条”的作用不断被弱化。发改委以“”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境外投资领域简政放权,支持企业创新境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在此次意见稿中彻底取消了“小路条”制度,为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促进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王清华 (锦天城法律中心)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融资,包括证券发行、外商直接投资等,尤其擅长境内外收购和兼并、公司改制重组。


施珵 (锦天城法律中心)

德国汉堡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并购、境外投资等。


王亦然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获得J. D. 学位。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并购、信托及资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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