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李立功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此文系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天津律师协会立场。
、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包括天津市在内近20个省市发布了员工持股相关试点意见。从文件内容看,各地对员工持股的限制都比较严格,如天津市规定原则上只允许确定的5至10家试点企业开展员工持股。
是不是所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都要等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才能实施呢?
答案是否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不受试点条件限制。
《试点意见》中提出,“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也就是说,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员工持股可以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开展。
下面,律师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三种类型。
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转制科研院所是指由原国家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科技部、,在符合规定条件后,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首先要符合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规定,持股比例应在50%以上,同时也要满足科技企业的要求。相对而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资质限制较为宽松。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也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科技服务机构须符合规定条件,。
实施股权激励可分为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三种方式。在具体实施时,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
第一、股权出售
股权出售,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将股票“卖给”员工,让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现实操作中,企业一般会采用“折价出售”的方式,这样在行使权力时,激励对象能够获得“原价”股本和全部增值收益。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通常会在这类股票上预设一定的限制条件,只有满足预定条件时(例如股权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激励对象才可将受限制的股权抛售并从中获利。如此,持股员工和公司就成了“利益共同体”,双方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从而实现激励员工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双赢效果。
第二、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就是企业将“股票”奖给员工,企业让出部分股权,利用股权的长期潜在收益激励员工。
企业同样会在用于奖励的股权上设置限制条件,所设条件一般都比较严格(例如设置业绩条件、禁售期限等),以防止出现只“奖励”而未“激励”的情形。
采取股权奖励方式,所奖励的是员工对企业未来成长的贡献,而非奖励员工过去的价值,股权奖励终极目的也是实现对员工的长期激励。
第三、股权期权
股权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简单来说,采取股权期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不在当下,而在未来。
通过期权股权,激励对象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所附条件通常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的考核业绩、考核结果等。实际上,激励对象能否获得股权,完全取决于公司的业绩成长和个人考核目标能否达成。
与限制性股票相比,股权期权更多侧重激励对象未来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能够帮助公司在激励员工的同时吸引高质量人才流入。因此我们认为,股权期权激励是一种效果更好的激励模式。
当然,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要满足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的总体要求和相关具体规定。
供 稿: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
通讯员:刘瑞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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