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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烈!重组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牵连受罚,苦了一干中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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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安量


8月18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金森(证券代码:002679)因在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及第一百九十三条。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以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公司董事长王国熙和董事会秘书应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具体情况为:2014年5月28日,福建金森因筹划重大事项发布停牌公告。同日,公司成立工作小组,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兰花”)部分股权的工作;2015年1月13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等文件,披露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分别是177,377,491.72元、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

2015年1月30日,福建金森向证监会提交了重组申请材料。然而,2015年2月7日,福建金森在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前撤回了申请,并发布公告称申请撤回是因为交易对方认为盈利补偿条款过于严厉,因此发生分歧,向公司提出终止交易。


几个月后证监会对福建金森信息披露事项展开立案调查。经证监会调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实际的营业收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证监会于2016年8月18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


注:重组方财务造假,即使上市公司主动撤回材料也无法幸免。


重组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被罚的案例近期不少,步森股份(证券代码:002569)亦有类似的违规行为,也是重组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也是在被立案调查前公司已终止重组。


具体情况为:2014 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证监会在调查后发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204,451,195.14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47.54%;2012 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339,713,667.53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91%;2013 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470,469,226.00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503,309,782.17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00%。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47,524,498.58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183,114,299.7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 营业收36.90%;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38,408,819.3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2.62%;2014年1月1 日至2014 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41,289,583.2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44.25%。


康华农业资产和营业收入造假如此严重,证监会给出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一、责令康华农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李艳、章楠、蒋燕、杜常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钱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晏支华、薛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邵桂娥、段春来、张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六、对申伟、程米町、唐革伟、胡金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其中对康华农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李艳,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章楠,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蒋燕处罚最重,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一、对李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对章楠、蒋燕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于步森股份,证监会指出由于上市公司主动申请撤回重组申请,导致重组方未能借壳上市成功,客观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步森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情节。1、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2、对董事长王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3、对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4、对董事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给予警告。


除此之外,圣莱达(证券代码:002473)也因重组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3年12月6日,圣莱达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飞龙”)2011年至2013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2014年4月1日,圣莱达公告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3560 号)中祥云飞龙相关财务数据虚假。祥云飞龙2012年财务报表中多计营业收入 8189.76 万元、多计营业成本707.28万元、虚增利润7482.48万元;2013年财务报表中少计营业成本4918.30万元、少计销售费用605.78万元、虚增利润5524.08万元。


针对重组方财务造假,圣莱达及信息披露责任人杨宁恩、沈明亮、倪力、杨青、林钒、阮工秋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圣莱达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杨宁恩、沈明亮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三、对倪力、杨青、林钒、阮工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三个案例均因为重组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遭到处罚。,今年6月,,其中有方案中止或终止不得豁免法定责任,具体为:审核期间撤回重组上市申报材料,或在其他环节中止或终止重组上市方案的,上市部、证券交易所应当分别重点关注是否涉嫌财务造假、是否涉嫌忽悠式重组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上市公司中止或终止重组上市方案的,不影响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法定责任的追究。


因此,上市公司在重组上市时,一定要谨慎选择重组方,对重组方的财务情况需谨慎、谨慎再谨慎,必须确保准确无误。否则一旦涉嫌造假,除去重组失败外,还引来证监会的处罚!





梧桐分享会第13期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法律实务与金融产品配置


● 分享嘉宾:


彭娇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法学学士。彭律师的专业领域为结构融资与资产证券化、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涉及资产证券化、股票发行与上市、结构融资、基金投资、项目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事项。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彭律师熟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全流程,并擅长PPP项目的投资、融资与金融产品配置。


● 分享内容:


一、PPP的概念及法律环境

二、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与工作流程

三、PPP项目合同体系及各模块核心条款设计

四、PPP项目的合规条件

五、PPP项目的金融产品配置(与金融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的衔接)


● 分享时间:9月1号晚上8:00到9:30


● 分享形式:微信群


● 报名费用:88元/人。


● 报名方式:长按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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