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创投分享组

最好的TS,是维护创业者和投资者共同利益的婚姻契约【值得收藏】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世界上最接近夫妻关系的,就是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关系:如果一方压迫或损害另一方,最终将没有人全身而退;而双方越是彼此扶持、共同发展,就越接近圆满结局。


在美国,那些创业领域具有话语权的一些机构实体,如YCombinator,已经针对可转换票据甚至是系列种子投资等事宜制定了受到广泛认可的文件模板。这些模板往往对双方都公平,并在旧金山湾区和其它创业园区内形成了早期创投领域认可的法律规范。


但是,A轮投资及后续投资的标准投资条款清单比较少见,也并未广泛流传。今天分享一篇关于最佳投资条款清单的观点和看法,文章讨论了可能涉及的重点条款,以求使得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保持长期一致。


投资条款清单的主要部分分为以下两大类:


  • 财务条款——估值、清算优先权、按比例分配权、防稀释措施。

  • 控制条款——董事会席位、两种融资的优先购买权、收购。


更多人关注前一类,但两种类型的条款均可能妨碍创业公司的发展势头。

 

本文将不向读者详细解释一个理想的投资条款清单应包含的内容,而是重点讨论最重要的条款以及可能对投资双方造成麻烦的条款规定。

需要避免的事项

1
分期投资/基于节点的融资

关于此类条款的想法是根据公司的执行方式改变融资协议的具体情况。例如,如果公司在完成融资后的一年内未实现100万美元的年收入,公司的估值可能会从1200万美元降至900万美元,从而有效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得到更加公平的对待。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分期投资,即在投资结束时只投入了总投资额的一部分,其余资金将在完成某些节点后支付。但是,对于是否能切实实现这些节点,未来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或者投资者可能会引用稍后暴露的一些不良情况,导致第二轮投资延迟或未支付。


对于涉及蓝筹股投资者和来自主要技术中心的科技公司的大部分协议,此类条款已基本失宠,但它们仍会不时出现。“创业者和投资者均应避免这些条款,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它们并不公平。”休斯顿一家早期风险投资机构Mercury Fund的合伙人Adrian Fortino如此说道,该风投公司目前管理着2亿美元的资金。

2
为当前一轮投资设置多个投资者董事会席位

有此要求的任何投资者要么不了解风投行业顶层设计内的当前规范,要么仅仅是出于贪婪。为任何投资者提供多个董事会席位会限制公司未来的融资选择,因为许多潜在投资者认为补充董事会席位毫无益处。如果在早期向一名投资者提供多个董事会席位,还会稀释创业者对公司的控制能力。

3
在X日前强制交易的能力

此处的问题不切实际,因为无法预测创业公司的准确轨迹。即使公司最终估值达到10亿美元,仍需要采取迂回路径来实现此目标。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任何一个日期前强制交易会对所有相关人员、创始人和投资者造成重大问题。此外,如果收购方了解到某个公司不得不出售自己——这通常意味着廉价交易,也就是以低于实际价值的高折扣价卖掉资产。


关于此方面的一个类似条款涉及赎回权,它允许投资者在指定日期前按指定倍数赎回其股票,该日期通常为五到七年,倍数可能是两到三倍。Mercury Fund的Fortino称,此条款可能隐藏于投资条款清单中,并由于投资者的乐观主义而被忽略,然而事实上却不应如此。


“大量现金回流至投资者可能会削弱公司寻找盈利途径的能力,这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是致命打击。”Fortino如此说道。

4
一名投资者的待遇优于其他所有投资者

如果投资条款导致这种状况发生,会对吸引未来投资者入伙带来明显的问题。大部分投资者不希望遇到一名优先股股东持有主导条款的情况。因此,如果保留此条款,该投资者会削弱创业公司在未来吸收更多资金的能力,并可能削弱公司创始人的利益,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毁灭,也是公司灭亡的前兆。

5
未来融资的优先购买权

从表面看,该条款似乎合情合理。A轮主导投资者强烈关注创业公司的未来前景,并且只想以书面形式确保可以继续引领未来融资轮。但问题是,有了该条款,公司便很难吸引其他投资者的兴趣或与其他投资者达成投资条款清单,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投资可能会被前述投资者利用这些权利轻易篡夺。这项条款最终会导致早期投资者对创业公司的未来拥有过多控制权。

6
未来收购的优先购买权(针对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无论如何处理都很棘手,而此条款使得它们更加困难。持有此条款的投资者有权匹配收到的任何收购邀约,这种情况自然而然地会妨碍其他公司做出实际报价。这会导致创业公司的潜在脱售价值降低,并给予战略投资者过多控制权。

7
认股权证

与导致投资更加复杂的任何情况一样,认股权证在权益融资中并不常见,应予以避免。在大多数情况下,认股权证赋予其持有人(通常是投资者、顾问或董事会成员)在未来按照固定价格购买股权的权利。

 

认股权证与期权的运作方式一样,但它们通常不会因为某人与创业公司的关系中断而到期;它们有固定的时间周期和有效时间。同时,认股权证不会对期权池造成不利情况,所以如果使用认股权证,它们会进一步稀释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创始人和员工。

8
参与优先股/清算优先权>1倍

在出售一家公司时,投资者通常会在分配其它资金之前先收回自己的投入资金。关于此方面最标准的一个条款被称为“非参与优先股”,它允许投资者选择先收回1倍投资,还是先将所有股权转换成普通股。显然,投资者会首先选择获利更多的方案。


‘参与优先股’的运作方式有所不同,它允许投资者收回1倍投资,然后按比例分配剩余的资金。该条款导致普通股股东和创始人的股权价值降低。


在一些较为少见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要求在清算优先权中收回多倍投资,这属于非标准条款。


“在早期融资中,要求更多优先权通常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因为随后可能会施加更多条款,使他们在有新投资者参与的后续融资中处于不利地位。”奥睿律师事务所西雅图科技公司事务首席律师Blake Ilstrup如此说道。


具有优势的创始人(多种相互竞争的投资条款清单)可能会力争获得不含任何清算优先权的投资条款清单,但这恰恰与优先股投资的本质背道而驰,后者赋予债权人(即投资者)优先购买全部股权的权利。这种标准投资协议将创始人和普通股股东同时排在投资者之后。

财政条款

1
估值

毫无疑问,创始人和投资者对估值的态度比对投资条款清单中的任何其它条款更加谨慎。如果有任何媒体对投资表现出兴趣,它们也会提到这一数字。


当然,所有相关方都应认真思考如何正确估值。但通常的情况是,与估值毫无关系的条款会在未来对双方带来最大问题。如果公司最终取得成功,那么低于市场的估值不会使公司陷入困境或真正对创始人造成压力。


Airbnb曾做出一项备受关注的举动:以低至15万美元的价格出售其10%的股权,使公司估值仅为150万美元,但创始人却找不到任何接手人。公司最终从Sequoia获得60万美元投资,而且创始人也没有其他选择,所以该估值条款不被认作是最佳选择。但是,此时的早期估值并未对Airbnb创始人的生活或公司本身带来任何影响。


对于创始人而言,通常最佳的做法是与可信赖的投资者尽快完成一项交易和公平估值,然后继续投入工作。过度优化一项估值相较于它所耗费的时间和商誉而言并不划算。聪明的投资者都清楚,最佳投资并不值得在1200万估值与1100万估值之间多做纠结。


奥睿律师事务所的Ilstrup指出,与估值数值同样重要的是它的计算方式。


“估值的实际行动就是计算每股的价格。”Ilstrup如此说道。


例如,在计算股价时,未分配的期权池是否包含在分母中?如果在事后增加期权池,可能主要会对创始人造成稀释,这也是他们应该注意的一点。


相较于较小估值和较小期权池,较大的期权池与较大估值有时对于创始人而言可能是一项糟糕的交易。


科律律师事务所的一个例子便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能确保创始人和投资者在估值方面均获得广泛认可的公平条款,但必须记住的是,估值数值的组成内容与估值数值本身同样重要。

2
反稀释权

FundersClub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详细实例来解释其教育中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些投资者会争取能够保护其控股股权价值的条款,以防公司的后续资金为其股份分配的价值低于前一轮融资时,出现降价融资。


此类条款在风投公司主导的投资中很常见。


在该条款中,能够充分保护投资者股权价值并发行额外股份来弥补损失价值的一种形式被称为“完全棘轮条款”。


很多人认为完全棘轮反稀释率对于创始人和其他股东太过严格,因为它会过分蚕食他们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并持续侵蚀他们的利益。这不仅对创始人有害,也对投资者不利,因为投资者依靠创始人才能保持公司运作和发展的动力。


反稀释权更为认可的形式采用被称为广泛基础和狭窄基础计算的形式,这种形式在下一轮降价融资中为优先股投资者提供更多股份,但与完全棘轮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太相同,因此被作为各方普遍接受的公平条款。

3
按比例分配权

在某些情况下,该权利被称为优先认股权,通常集中归入被称为‘主要投资者权利’的投资条款清单中。


按比例分配权允许之前的投资者在未来融资时保持其持股比例,通常发生在公司及其股票价值增加的上涨融资中。


当公司引进更多投资资金时,会稀释之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即使公司的价值已大幅增加。按比例分配权允许投资者购买更多股份来保持其持股比例大致相同。


这些权利通常被授予一轮融资中的主要投资者,但有时也会在一轮指定融资中授予所有投资者。


但采用‘超比例’形式时,按比例分配权可能会引起问题,因为它允许投资者在后续融资中增加持股比例。


例如,它将为持有25%股份的投资者提供一个机会,在后续融资中将持股比例增加至30%,所以它相当于一个自由选择,用于为投资者收购更多股份。该条款可能在后续融资中阻止未来投资者和潜在主要投资者进入。

4
创始人股份行权

对于如何构建创始人的股权及如何行权,有一些基本期望。探讨这些基本结构会对投资者发出不良信号。


关于创始人股票基本情况的详细概述可以查看科律律师事务所的博客。


主要注意事项:


  • 创始人的股票一般指在主要投资之前的早期发行,通常以名义价格发售,大约为每股0.0001美元。


  • 创始人受股票行权计划约束,通常为期四年。这能确保创始人持续参与并全身心投入到公司之中,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它还能保护各创始人,因为一名创始人在持有全部股份满一年后便不能离开。


  • 四年期的股票行权计划通常包含一年的‘悬崖期’,它将阻止创始人和大部分员工对任何股权行权,直到一年期结束,此时可对25%的个人股权进行行权。

控制条款

1
董事会席位

我们在上文提到,向一名投资者授予多个董事会席位通常并不明智,尤其是在创业公司初期。但是,在每个主要融资轮中,创始人应从A轮融资开始向主要投资者授予一个董事会席位。

在天使和种子融资期间,通常不对投资者授予任何董事会席位,但是一些引领金额高达200万美元的大规模种子融资的风投公司最终仍会出现在董事会中,因为这些融资与传统的A轮融资类似。


优先购买权条款为投资者授予退出、债务和融资的控制权。


许多此类条款包含在上文的“注意事项”中,但我们在这里还是要多加注意,因为它们属于控制条款,而非财务条款。


一如往常,这里的经验法则旨在保持各方的利益一致。如果一个团队对投资者或创始人施加不正常影响,通常会对公司、其发展前景和最终退出造成不太理想的结果。


在任何一个方向控制偏离条款能够更好地符合所有持股人的利益。

2
保护条款

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些投资者会努力争取能够赋予其对公司未来完全控制权的条款。保护条款可以规定,不允许发行与风投股份同等或优先于风投股份的证券。显然,风投公司可以放弃此权利,但在计划下一轮融资时,这会对创始人造成巨大障碍。


“实际上,未经风投公司同意、批准和认可,公司无法筹集任何资金,而这并不是一种理想情况。”纽约Alpha Venture Partners管理合伙人Steve Brotman如此说道。

总结

投资条款清单探讨起来可能相当复杂。雇佣在最新风险融资机制中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他们会防止双方达成无法满足最终目标(即保持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协议的产生。


除此之外,关于投资条款清单需要牢记的最重要一点是,它们应尽量简单。如果事情变得复杂,通常意味着一方已经占据优势,这往往会对参与创业公司的所有人带来不理想的结果。


正如任何商业交易一样,最佳投资条款清单不应含有任何可能对投资造成重大改变的花招或暗含内容。


文章编译自:fundersclub

作者Christopher Steiner and Jerrod Engelberg



点击图片参加“创业树洞”计划



猜你喜欢:

在没考虑好这些问题之前,请离创业远点

靠帮90后存钱 Qapital 刚拿到1200万美元投资【星周报】

今后,VC和PE募资将会越来越困难【星河研究院】

哈佛教授:经济放缓后,有人破产有人逆增长,为什么?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