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 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定义为“单位和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应属于单位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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