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株洲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大类:家庭取款和使用提取。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一)逐户抽水
1.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与所在单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市和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
4、终止与所属单位的劳动关系,失业两年;
(五)存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迁出市行政区域;
7.出口和结算。
注:
(一)职工所属单位已将出票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存入帐户,并办理帐户盖章;
二.提取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提取的使用
1.购买、建造、重建或大修自己的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没有支付租金的空间。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取款间隔超过12个月,可以申请从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部分余额(取款后个人账户余额1元以上)。
二。储户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做其他类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同一(构)建房屋的购置、建造或改建的,应当按照有关材料绘制一次,在该商品房或株洲区由房屋建造和重建,自签订记录预售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建设、从土地审批表中的房屋重建或规划许可证发放日),住房公积金可以一次性收回;在撤回金额不足以购买房屋价格(或者建设成本)的前提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偿还同一套房的商业和住宅贷款,收回住房公积金,同一房屋可以在房屋所有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收回。本人和业主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采购价格(采购合同或契税凭证应基于采购合同或契税凭证中规定的交易价值,建筑和重建应以土建施工成本为依据)。如果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被登记为单独的所有权,则只能绘制产权登记人的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房屋(建筑物)由不相互关联的人拥有时,合同应当在提交期内限制为1户,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发布后根据房屋的份额批准提取。
(四)住房贷款还清12年(一年)后,可以申请偿还,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每年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一次。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贷款结算后的12个月内提取,提取的同一住房的提取总量不超过房价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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