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天津市3月31日出台最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核心措施有:三类人将不得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分别是: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外地人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文件全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坚持"房屋被用于生活,而不是投机"的立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遏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一、深化区域住房购买限制。
对于在本市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非登记居民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本市登记居民家庭和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包括未婚、离异)的家庭,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购买新商品房和二手房。
未在本市注册的居民家庭购买本市范围内的房屋的,应当在本市三年内提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已偿还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用作购买房屋的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住房信贷
为保证天津市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和天津市工作小组的实地需求,利用财务杠杆进行住房投机,进一步加强了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部门应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户口登记、住房和婚姻状况等信息。
第三,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控制,增加住宅开发用地的供应量,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构建市场,平衡市场供求。如果市场预期高,就有可能以较高的价格产生新的住宅用地,采取"有限房价地价"、"有限的土地价格和自持租赁住房"、"土地价格有限的土地价格竞争-改变安置房"等措施来控制地价,稳定预期的市场价格市场。
第四,加强对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合理定价,并进行实时价格申报。申请新建商品房的平均售价明显高于商品房的项目前成交价格或同类型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格,并实行必要的价格指导,在没有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签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加强新建商品房的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确保新建商品房及时售出,在取得基地用地验收证书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办理销售许可证手续,申请人应当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对不及时处理的,应当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并将市土地和住房委员会列入不合格通知书清单,在未完成违约行为纠正之前,土地投标人不得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参与本市。
第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
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改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住房资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反映市场预期,为扰乱市场秩序提供虚假证据,认真调查处理“首付贷款”等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根据公众暴露、网络签名暂停、行政处罚、暂停金融担保合作、土地招标限制等情况的严重性,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联合处罚,认真处理违法行为。
本实施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不一致,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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