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绍兴于1999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善参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度补贴。具体事项如下:
I.补贴标准
(I)工资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工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相同,即行政基础,是指上一年13个月的基本工资、13个月的津贴补贴、年终评税奖励和年底的一次性奖金、13个月基本工资、13个月津贴补贴、年终评税奖励和年底一次奖金的总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基数是前一年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考评奖的总和。
(二)补贴比例
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由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为6%。
(3)资金来源
行政、公众参与和全面分配的机构,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自给事业单位的其他差额和资金,按照原渠道安排。
二.调整措施
(I)批准的程序
市行政机关应当向市财政局和开发区财政局申请调整,市财政局和开发区财政局应当审查资金来源并提出审计意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由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调整。
(Ii)核准时间
实施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政策的行政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办理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补贴标准的审批和调整手续。从2016年起,市行政机关住房公积金和补贴每年批准一次,住房公积金和补贴标准在每年第一季度批准。
(3)提交资料
市行政机关准确填写绍兴行政机构住房公积金核查表、绍兴市政府单位工资津贴批准表。
(4)其他所需经费
请同时提供电子文件,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汇款清单的格式。
岳城区单位由区财政局、区人类社会保障局批准统一管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