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放宽了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门槛。
这种鉴定的最新标准是明确的。2016年2月1日以来,对江南六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第一,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的标准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
第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标准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城市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和住房建设用地识别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价格在八万元以上的二、一辆以上机动车辆的家庭,不承认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价格在120000元以上的二、一辆以上机动车的家庭,在本市不属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该文件明确指出,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仍按照“南京市公共租房管理办法”和“南京经济适用房共同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江宁区、浦口区、柳河区、丽水区、高淳区可以根据该区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应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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