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调整后的政策自2016年12月7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提高贷款首付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贷款的在业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率为40%。
二.调整住房贷款上限
借款人的夫妻正常支付和存放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设、改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600000元至500000元,单方面调整500000元至400000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由600000元调整为500000元,单边金额由500000元调整为400000元。县(市)城镇购买、建设、改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由500000元调整为400000元,单边贷款金额由400000元调整到300000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金额。
计算公式:每户贷款金额=借款人与配偶的存款基数之和×50%×12×贷款期限(年),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三,职工以购房(建房)名义退出住房公积金或者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月期、年期除外)的,不得在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取消父母可以未婚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或者以父母的名义购房的未婚子女分别申请贷款的政策。
(五)同一套住房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地的最高贷款额。
六、延长个人信用使用期限。
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配偶和本人的贷款或信用卡,在过去36个月内连续3个月或超过6个逾期记录(包括年费)或超过180天的准信用卡透支,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自2016年12月7日起正式实施。以前实施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受理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的公积金贷款,适用调整前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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