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第5号)和南宁市有关政策,经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2015年南宁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结算基数及比例。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2)全市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在12%不变。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批准。
(四)2015年住房公积金最高月支付基数不得超过13707元(单位和个人每月最高存款金额为1645元),最低月存款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
(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聘和新调的工作人员。调整后的存款基数是从就业月份或调入期至2015年6月的当月平均月薪。
二是改善和减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比例,推迟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1)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管理)的规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2号),申请2015年住房公积金支付和存款基数比例增加的单位,可以参照有关政策执行比例,南宁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上限和下限;如果企业总部设在南宁,但在南宁有分支机构,可以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城市的相关政策。
(2)如保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申请减少在2015年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或在一年内暂停支付住房公积金,并在该期限届满后申请重新审批。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减少后,职工不得少于5%。
一、南宁市职工前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前一年南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统计部门公布2014年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4569元),单位效益未见改善;
(二)经法律批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还有其他特殊困难。
(3)已批准减少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累积费的单位,在改善经济利益后,按照规定或核准的存款比例恢复或补足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减少住房公积金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的,,并在办理存款数额调整手续前,在管理中心服务网络上办理申办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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