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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先过户 定金骗子诈骗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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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付,先付少量押金,欺骗房屋转让,买受人改变业主,抵押房屋,然后用货币"消失"。

“先买后卖”的被告认为,这套房子是在买卖双方同意共同研究的情况下通过房地产局购买的,并不构成欺诈。,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200000元。

买房后交押金,先转让房屋

2007年2月1日,刘公民在中介公司注册,想出售自己的房子。2月8日,在中介线下,刘和蔡先生见了面,看到了房子,对方对房子表示满意,双方同意房子是330000元。谈到支付,蔡说没有现金,用贷款支付房子,并提出支付8万元的押金进行转移,其余的250000元在3月30日前结清,并写了一张欠条。虽然刘对此有疑问,但他不情愿地同意另一方写一张欠条。等着结清剩余的欠款,刘打电话给蔡要钱,蔡也接听了电话推开,然后干脆不接电话,刘没有要求其余的房费。2007年10月,刘来到玉宏区房地产局,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抵押给当铺,并收到了310000元的货款。刘立即报告了这起案件。经过调查,警方发现,不仅刘被骗,蔡某单独或集体犯罪6起,诈骗980000元,给受害人造成了810000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欠租是债务纠纷。

在法庭上,蔡某认为自己不是犯罪,而是“借钱”。蔡先生说,2006年,当他听说大连长兴岛有一个项目时,他想要做,但没有钱,所以他想先付定金,换个名字买一些房子,在房子更多的时候抵押,然后再把它们放在大连,然后再付钱给这个项目。从房子里借来的部分钱是低息支付和改名的,其中大部分用于管理项目。蔡曾在法庭上争辩说,这套房子是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房产局通过转让的方式买下的。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有抵押权,欠他们钱,写欠款。欠款是债务纠纷,不构成欺诈。

对于蔡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抗辩,,蔡某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部分购房款为诱饵,以偿还购房余额的名义,欺骗多名受害人与他们签订购房合同。在欺骗受害人登记财产权利变动后,受害人被诱使以上述不动产进行抵押和借款,并将所得作为自己的财产。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因此不接受抗辩。在本案审理中,,蔡某为非法占有,采用虚构事实手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金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成为合同诈骗罪。今年12月22日,,被告蔡某欺骗6名卖家980000元,判处他13年监禁和2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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