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6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基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比例、月存款上限和下限等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基础。
自2016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积累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确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增加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基数,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2381.50元。
每个(区)市的最低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是根据去年雇主的月平均最低工资(第六区1583.33元,第四城市1433.33元)确定的。
自由职业者存款基础的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去年平均月薪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的比例仍由5%的单位和个人执行,12%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同时负责。
第三,房屋公积金每月供款的上限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存款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有最高住房公积金月存款的单位和职工,每人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存款下限,按上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最低存款比率确定,6个区79元,4个城市72元。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存款上限,不得低于月存款下限。
描述:
首先,,2015年青岛市职工平均年薪为53715元,平均月薪为4476.3元。
第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5年1月至2月,6个区1500元,4个城市1350元,2015年3月至12月,6个区1600元,4个城市1450元。因此,2015年第六区的月平均最低工资为1583.33元,第四城市的月平均最低工资为14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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